出處:本站原創 發布時間:2016-09-29 11:01:51 您是第0位瀏覽者
車主袁某將小轎車借給醉酒的朋友,朋友駕駛轎車時與一貨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后死亡,此后,死者家屬將車主、貨車駕駛人(同時是貨車車主)、貨車掛靠公司、保險公司等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2016年4月18日,彭州(微博)法院受理了該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日前,彭州法院作出判決,袁某賠償死者家屬58041.47元。
把車借給醉酒的朋友 竟出車禍
彭州女子袁某的丈夫鐘某與黃某是多年同學、好友。2015年11月的14日晚上,袁某下班后去接正在喝酒唱歌的丈夫鐘某以及黃某,并直接將車鑰匙交與黃某讓他自行回家。凌晨兩點半左右,黃某獨自駕駛袁某的小轎車往敖平鎮家中行駛,行駛至一路口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陳某駕駛并掛靠在某運輸公司名下的重型自卸貨車追尾相撞,致車輛受損,黃某嚴重受傷。交通事故發生后,黃某即被送往醫院搶救治療,終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
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黃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承擔次要責任。
事情發生后,黃某的家屬認為,袁某將轎車出借給醉酒的黃某存在過錯,遂于2016年4月14日將陳某、某運輸公司、袁某及保險公司全部告上法庭,請求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743635元。
出借車輛人有過錯 法院判賠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袁某明知其丈夫與黃某一起聚餐至凌晨深夜,面對黃某的借車請求,未對其是否具備正常駕駛的精神狀態和身體狀況作必要的審查和注意,存在疏忽大意,有一定的過失,故被告袁某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告陳某既是貨車駕駛人又是貨車車主,貨車僅掛靠在被告某運輸公司名下,被告某運輸公司對本次事故發生沒有過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酌定被告陳某對黃某的傷亡后果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告袁某承擔10%的責任,黃某自行承擔60%的責任。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賠償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彭州法院作出判決,被告袁某賠償原告58041.47元。
律師說法
四川迪泰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耀輝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規定,將車輛出借給他人駕駛,一旦發生車禍,車主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對保險責任不能完全賠付的部分將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比如在前述案例中,被告袁某將車輛借給黃某駕駛時,明知黃某與其丈夫鐘某一起娛樂至凌晨兩點,未對黃某是否具備正常駕駛的精神和身體狀態作必要審查便將車出借,存在一定的過錯,所以對損害后果應當承擔與過錯相當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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